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山西省煤炭加工利用学会。英文名称:Shanxi Coal Processing and Utilization Society,缩写:SCPU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省各煤炭加工利用企业、科研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山西省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兴企战略,面向煤炭加工利用生产单位,运用技术交流、信息咨询、综合服务等手段,促进各煤炭加工利用生产单位技术创新和生产管理上台阶,为山西省煤炭加工利用企业进一步发展作贡献。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地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受省政府及山西省能源局委托,对煤炭加工利用生产、建设、管理、安全、设备、销售等基本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发展战略、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依据;对煤炭加工利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意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参与研究煤炭加工利用工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前期工作。
第七条 学会站在全国煤炭加工利用的高度,举办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年会、研讨会和交流会,介绍国内外先进的煤炭加工利用技术和设备,交流管理、技术经验,推进企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 学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面向基层企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难题攻关。
第九条 学会收集、征求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向省政府及省能源局等有关单位反映,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协调行业及企业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会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社团组织的联系,出版刊物,建立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学会受省政府和山西省能源局委托,参与和组织我省煤炭加工利用行业的规程、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受委托组织本行业先进经验的总结,组织本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推进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学会参与煤炭加工利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和技术素质,促进全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 学会在山西省能源局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努力推荐会员单位与国外相关企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特别是先进个人到国外进行技术考察、访问。
第十四条 承办省政府部门和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团体会员为在本会工作范围内的煤炭加工利用生产、管理、科研设计单位;
(4)个人会员为有一定影响或造诣的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
(3)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政策法规咨询、经济技术培训、项目推荐、对外合作与交流、国内外考察、市场开拓与信息传播等综合服务;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参与制定学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6)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活动;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2)完成学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3)及时交纳会费;
(4)向学会提供有关政策、法规、经济、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年度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时,本学会不退还其所交纳的会费和所资助的财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即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组织机构:
(1)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2)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学会重大工作方针;
(5)审查议案,通过决议;
(6)决定终止事宜;
(7)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经省科协审查和省民政厅批准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企业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5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2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0.5万元;
4、理事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
5、团体会员单位,年度会费1000元;
6、个人会员,年度会费60元。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当年节余费用,留做第二年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西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